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市委部署,平稳有序调整我市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承接好国家、省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1-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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