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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针,努力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开展讲座、节庆、典礼、收藏、陈列、展览、研究、交流、培训、游艺、体验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学术研修场所。
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配合孔学堂发展基金会、孔学堂学术委员会、孔学堂阳明文化研究院、孔学堂书局、《孔学堂》杂志社、孔学堂网站、孔学堂艺术团、孔学堂文化发展(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孔学堂书画研究院、孔学堂谦德传统文化传习院等做好相关工作,打造提升孔学堂文化品牌;
(三)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四)与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合作,接受海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访学、入驻研修,积极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学术课题招标及其它学术项目,推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就阳明学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各学术领域展开深入研究,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打造孔学堂学术品牌;
(六)搜集、保存相关文献和图书,为学术研究、人文教育、大众阅读提供丰富的资源和优质的服务;
(七)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外事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及公安交管、应急、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孔学堂管理机构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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