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沿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旅游经营与服务、道路交通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是指《张家口市草原天路总体旅游规划》设定的草原天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第三条 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草原天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是草原天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市直部门、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张家口市草原天路总体旅游规划》及相关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机制;
(三)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草原天路相关规划;
(四)制定《草原天路旅游行为守则》;
(五)负责草原天路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决定;
(二)依据《张家口市草原天路总体旅游规划》,制定辖区内草原天路相关规划,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三)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草原天路沿线乡镇,对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生态保护、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经营活动等实施综合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并与草原天路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基础与公共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禁止从事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十三条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天路生态环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定期评估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十四条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鼓励生产和生活使用液化气、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交通流量的监控和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草原天路交通智慧化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限速、限行和交通疏导、流量管控等措施,并对违法停车、违规超车等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草原天路旅游标识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一的标准,健全完善草原天路交通标识。
第十八条 在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草原天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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