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海口市国内外经贸合作交流,依法设立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简称海口投促局)并组织好该局运行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投促局是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发起,基于公共服务目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经授权代表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经贸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第三条 海口投促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口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口市商务局。
第四条 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章程,构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营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接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承担总部企业招商、认定、落地、政策兑现等相关服务。
(二)承接招商引资的服务工作,承担招商引资代理、项目包装策划、咨询宣传推介、国内外企业商务服务、国内外会议会展及其他投资促进等经贸活动。
(三)根据工作实际在海内外设立办事机构及授权代理机构。
(四)为相关机构提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可行性建议。
(五)完善总部企业和招商重点项目库,推动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和深化同境内外政府部门、商协会、投资促进机构、境外驻我和我驻外使领馆、境内外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建立本市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岛内岛外资源,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渠道和桥梁,促进多方合作。
(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第五条 海口投促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委派理事组成,主要履行出资人和管理责任,决定职位、人事、薪资、年度和长远发展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局长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海口投促局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用人机制,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海口投促局运营资金主要由注资收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获得政府奖励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等资金组成。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海口投促局的盈余应当用于增加出资及扩大事业发展,不得进行分配。
第九条 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等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未谋取私利的,对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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