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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商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体、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餐饮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业行为,鼓励将依法投放、统一交付餐厨垃圾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九条 倡导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密闭储存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投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设施及指定地点,并保持专用收集设施整洁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
(三)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及时交付餐厨垃圾;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设施标识统一、标准规范;
(二)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和报表;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运送至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密闭整洁,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按照要求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与本级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连接;
(五)在餐厨垃圾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作业完成后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擅自接收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处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和报表;
(五)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对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或者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随意倾倒、泼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管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和共享机制。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应列入各级政府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单位评比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管中进行督促。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信息档案,建立餐厨垃圾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将餐厨垃圾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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