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最新2020版修正【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0°c 2023-05-17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宁波市XX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宁波市XX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XX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XX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鼓励XX同胞在宁波市投资,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XX同胞投资是指XX同胞在XX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宁波市的投资。

第三条

XX同胞投资者在宁波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XX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XX同胞投资事宜。

第五条

XX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XX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XX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XX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举办XX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XX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

(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医疗、体育、教育、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XX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从境内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者其他合法收益等作为投资。

第九条

XX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在宁波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XX产品展位,或在宁波市举办XX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条

XX同胞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宁波市设立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XX同胞投资者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XX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十三条

XX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外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XX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XX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净利、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XX或者汇往境外。

受XX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或按照规定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XX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其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XX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XX同胞投资企业另列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XX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XX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展览活动。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宁波市XX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XX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与该项目相配套的、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XX同胞投资者持《XX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宁波市。

第二十三条

在宁波市投资的XX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XX同胞投资企业的XX员工(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住甬台胞子女需要在宁波市入读幼儿园、中小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住甬台胞在XX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XX同胞投资者在宁波与他方(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投资、贸易、借贷、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接受XX同胞投资者的投诉。XX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诉应有书面的投诉材料,写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投诉受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XX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侵害XX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XX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受理的,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XX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除向宁波市人民政府XX同胞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侵害XX同胞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XX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XX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取得国家赔偿。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最新2020版修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