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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江东新区
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赋予海口江东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加快新区建设步伐,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现决定依法将11个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42项有关管理权限(附后)授权给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开展独立审批。
一、本决定适用于海口江东新区范围。
二、本决定授权实施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承接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三、在海口江东新区范围内,本决定实施前已下放给美兰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统一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美兰区人民政府不再实施。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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