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版最新【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161°c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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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
第四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
第五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建设,充分发挥人防战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根据《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以“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为方针,除按规定不准使用的外,均可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起来,平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服务,战时为防空袭斗争提供安全防护保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开发利用城镇人防战备设施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多来源筹措: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地方财政拨款;

(三)从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筹集;

(四)收取承建和维护公用人防工程的“四项费用”;

(五)收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收取人防战备设施平时使用费;

(七)人防战备设施建设有偿投资收回的资金;

(八)拆除人防战备设施的补建费。

第六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资金,应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内,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或挪用。

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

第七条

人防战备设施建设应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防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整体开发建设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八条

凡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应纳入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设计方案,应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工程竣工时,应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一式三份,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人防通信建设要以无线通信建设为主,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建设相结合。

第十一条

对人防战备设施建设给予优惠政策:

(一)对列入人防战备设施建设计划和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战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率为零。

(二)人防战备设施用电应给予常电保障。电价按国家《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执行:人防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收费;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收费外,其他用电按非工业或工业电价收费。

(三)新建人防工程,涉及到地下各种管线动迁和道路恢复时,只付原口径、容量和拆除面积的基本造价费用。

(四)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邮电部门应给予支持;无线通信建设免交频率占用费。

(五)人防战备设施和人防后方基地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管理费。

第四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凡具备条件的人防工程(指挥所除外),平时都应开发利用。对闲置不用的单位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有偿使用。有关单位应在用电、用水、取暖、排污及口部改造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人防通信设施在保证人防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利用已有的通信设施和技术力量,为党、政、军机关和社会服务,为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及各单位人防后方基地建设,亦应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撤消或转让。

第十六条

城镇人口疏散单位,平时要从资金、项目、技术上对接收疏散人口的地区给予扶持,不断增强接收疏散人口地区的经济实力。

第五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和战时均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战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各单位平时管理的人防工程,应保证战时即可投入使用。各单位平时管理有困难的,可委托人防主管部门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转让、出卖、出租人防战备设施,对人防工程内部的设施和结构不准擅自改动。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时,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经批准并留出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后,方可施工。因场地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可将口部引入建筑物内并设置单独房间,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在人防工程结构二十米范围内,不准擅自埋设各种管道。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埋设时,应当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拆除时,应当报请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就地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现行人防工程造价缴纳补建费。

第二十二条

设在各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人防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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