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状况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最重要的部分,必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因此,本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的自我控制,提高食品生产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
具体而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主要有以下形式:首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使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起食品卫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定期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再次,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最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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