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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
(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藏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藏族公民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建立藏汉双语学习使用激励机制,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不知晓藏语言文字日常用语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自治州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考生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招聘熟练掌握藏汉双语的人员。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一)自治机关公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
(二)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网站名称;
(三)向农牧民发放的时事政治、政策、法律法规、科普、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材料;
(四)因公共服务需要,设置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
(五)藏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六)公民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件;
(七)其他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事项。
有下列使用藏文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
(二)命名和更改藏文地名;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四)公用设施标志牌;
(五)其他应当审定的情形。
前款使用藏文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相对照的材料和样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对藏文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
使用藏语言文字撰写或者制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应当使用规范的藏语言文字。
公开出版或者播出的藏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在出版或者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其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等情况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规范使用藏文地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藏文名称的命名或者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拟订方案,依法报请审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及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建设,并会同教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做好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藏语言文字基础研究、学术研究、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开发;
(二)藏文翻译人员、编辑、记者和作家的培训、培养;
(三)藏汉双语教学研究,藏汉双语教师培养;
(四)藏语言文字影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和播放;
(五)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有关藏语言文字的工作。
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视性和妨碍民族团结的语言文字。
对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对使用带有歧视性或者妨碍民族团结的藏语言文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说明
2.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3.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附件1
关于修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
条例》的说明
——2020年7月2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生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修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1994颁布施行、2009年修正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但随着我州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快速发展,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与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不完全适应,尤其是与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尽一致,在规范使用和监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表述不够规范。为此,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推动我州藏语言文字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修订的过程
条例修订工作于2018年3月正式启动。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后,多次征求了州、县、乡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专门召开了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启动至今,共征求到意见建议60多条,专家学者参与40人次,先后修改15稿。条例修订(草案)2020年3月26日在州第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侨外委多次从逻辑性、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执行性、特色性、管用性、法言法语等方面给予了精心指导,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建议,确保了立法质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新要求,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民委及省上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面达到85%以上。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33条精简为2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二是明确了体制机制和相关工作职责;三是明确提出了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稿,请一并审议。
附件2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
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0年7月2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侨外委按照常委会领导安排部署,做了大量的指导和具体修改工作,切实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做好立法工作。一是提前介入,针对玉树州立法力量薄弱的实际,召开十余次立法指导工作会和研讨会,共同修改完善。二是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新要求,做好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四是注重对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把握,依法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法制统一。
7月7日,民侨外委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制定过程中,玉树州人大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充分采纳民侨外委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要求,符合玉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较为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3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0年7月22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要求,符合玉树藏族自治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比较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同意民侨外委审查报告,一致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7月21日上午,民侨外委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建议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和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件4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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