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优化珠海市营商环境的决定最新【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134°c 2023-02-14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珠海市营商环境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优化珠海市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把握粤港澳大湾区重要门户枢纽、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范的城市战略定位,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就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从市场环境、法治保障、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各个方面改革创新,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同等条件下,在市场主体待遇、规则、标准等方面做到与国内其他城市的最先进做法主动趋同。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驻珠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待遇,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标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性的融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违约处置等机制,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征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对依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有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和评比、达标、认证、表彰等活动,重点清理、查处、整顿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审批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管理办法,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任何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鉴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由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可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即时反馈企业登记机关。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机制制度,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应当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全流程在线办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系统的全面使用进行跟踪督办。

依托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制度,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

全面实行区域评估工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负责统筹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专项评估。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转变政府监管方式。

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全面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共享、应用和开放。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采集数据,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归集数据。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应用政务共享数据,避免市场主体重复提交数据资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完善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综合受理和一站式服务。推动实体行政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推进网上审批和服务。大力推广施行互联网电子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电子认证与线下实体审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推行“秒批”政务服务改革,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改造和数据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秒审批。实行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和在线平台“一站式”办理。梳理公布本市“最多跑一次”的事项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在清单之内的事项,实现市、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最多跑一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体化办理改革,梳理高频高关联公共服务事项,围绕“一件事”开展流程再造。

持续完善我市人才计划配套政策,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加大人才保障与激励,推动人才待遇落地。优化升级人才公共服务保障,分类提供停居留和出入境、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及公共文化等优质服务,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五、完善涉企服务体系

体系化推进涉企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和完善市、区、镇街三级企业服务体系及快速响应联动机制。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引进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企业服务机构,带动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政策咨询申报、培训、融资、创业创新等专业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理、优化、集成涉企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线上涉企政策发布平台,采取场景模拟、典型案例、政策包等方式增强宣导实效,帮助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政策意图。深化政务服务在线咨询功能,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各类政策信息。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对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实施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一般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执行新政策预留适应调整时间。

设立营商环境咨询和投诉举报综合性平台。政府服务热线12345增加企业服务功能,建立政策咨询、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

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限制非办案类的综合检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多部门联合的综合检查;确有必要开展检查的,以抽查为主,抽查检查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具体实施。

鼓励执法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不得简单加以禁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市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失信记录档案、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及信用修复机制。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主体提供优惠便利等创新服务。

七、加强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严格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对市场主体财产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办案活动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中国(珠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转化、维权援助、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全方位保护。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简化注销材料,压缩公告事项,打通数据接口,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

鼓励各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由有关部门建立改革容错机制。

八、支持横琴先行先试

充分发挥横琴试验田作用,深化横琴与XX特别行政区合作。支持XX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推动横琴与XX特别行政区在商事制度、工程建设、投资贸易、通关便利等方面的规则衔接。打通珠海与XX特别行政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技术流跨境流动障碍。

建立珠港澳公共法律服务沟通协调机制和平台,为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提供沟通协调、合作交流的渠道。推动构建全市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为在珠海的港澳企业和港澳居民,以及珠海居民在港澳投资、生活提供一门式、精准式的优质公共法律服务。在横琴开展涉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XX特别行政区街坊总会等社团、组织的沟通对接。

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持续构造对外开放新格局,按照国家部署,打造实施“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深化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方面合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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