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接受或者提供商品与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因而这种交易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等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势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经营的正常发展,必须严厉惩罚这些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被强迫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要求参与交易的民事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交易,有权决定交易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强迫进行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侵犯了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行为人一般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强制力,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抗拒,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条件下以不公平的价格,如低价买高价卖、低价享受服务、高价提供服务,这是该行为显著的特征。第三,行为人实施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馆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违法行为偶尔发生;行为人牟利较少;后果并不严重;行为人经教育劝导主动改正的等。
实践执法中应当注意一般交易纠纷与强迫交易行为的区别。强迫交易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是为了达成不公平的交易服务,行为与不公平交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商品的质量、数量、计量器具、价格以及运送方式等发生冲突,则属于一般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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