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79°c 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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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生效日期,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起点,对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生效日期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一是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是规定明确的生效日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而该法是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而该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三是规定另外一部法律实施后的一定时间开始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该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三个月之日起施行。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三种情形已经非常罕见。第一种情况也已经不多见,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规范贸易的已经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公布后不能马上实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间让社会和其他成员国知悉并作出相应准备。所以,目前大量使用的是第二种表述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采取了这种方式。

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规定,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实和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实际上是以今天的号令规范人们昨天的行为,这在逻辑上是不合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具有溯及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八号主席令,正式颁布本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之间仍有半年多的时间,这段期间可以为这部法律的实施提供充分的准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也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鉴于该法在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通行规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有的需要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有的则需要社会和广大群众尽快熟悉了解。在此期间内,有关配套的法规,如更加详细具体的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规定等,将会加快制定进程,争取能够早日出台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起施行。

公安机关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利用各自的优势,集中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使白纸黑字的制度和规范,尽快落实为人们的行为和习惯,为该法的正式实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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