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措施终止和中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社区戒毒措施终止的情形,即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此处规定的“收监执行刑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由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及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拘役所中执行刑罚的,也属于此处规定的“收监执行刑罚”。这里所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指目前实行的劳动教养。对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人员,其社区戒毒措施终止,公安机关无须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社区戒毒措施中止的情形,即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此处所规定的“拘留”,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此处所规定的“逮捕”,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强制措施。对在社区戒毒期间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措施中止,期间需要戒毒治疗的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其释放时,到原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剩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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