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等几个方面。本法立法目的的这几个方面是存在内在有机联系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本法的总目的;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内容;而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则是顺利实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总目的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制定本法的首要目的。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稳定、有序的基础,而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则是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长足进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比较好地把握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了包括治安秩序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的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处罚各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刑法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而本法则是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各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活动,如爆炸、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轻,但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和危害性也是比较严重的,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数量较大、涉及的面也非常广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大量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直接影响着群众生活,影响着群众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感受,影响着社会安全感。比如扒窃、飞车抢夺少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就个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程度而言,都相对较轻,但是如果大量发生,就会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使群众缺乏安全感;无法做到安居乐业。因此,要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必须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相同或者类似的。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同,但违法和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及时予以教育和惩戒,使其改正错误,将来很可能会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对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不及时依法妥善解决,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犯罪。从这种意义上讲,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保障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而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都是有较大危险性的,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本法中专门规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一节,而且其中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都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只要实施了本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如涉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妨害航空安全、铁路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等,就要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内容和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本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来体现的。本法专门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如殴打、伤害、猥亵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搜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盗窃、骗取、抢夺、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等,规定了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对于其他一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两节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疫情的,妨害公务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等。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是本法的重要目的之_,具体包括规范和保障两层含义。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也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本法作为治安管理工作方面的一部法律,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其基本内容。所谓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既包括行使治安管理权力应当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也包括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得懈怠的含义。本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本法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了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如扣押、追缴、传唤、强制传唤等。第二,本法设定了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具体程序。本法在处罚程序一章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遵守的各项程序性规定。第三,本法还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内容。这主要体现在“执法监督”一章。此外,很多关于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的含义,如关于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的规定,关于询问时应当两个人在场等规定。本法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障与规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职权。根据本法的规定,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负有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就必须给予其必要的治安管理职权。本法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各项处罚的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的规定,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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