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第一,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
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行为应该注意如下界限:
1.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情节和危害结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虽然有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聚众斗殴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且常常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2.分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恶劣。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严重等。
3.以强拿硬要的形式构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观上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往往是出于占便宜或耍威风的动机,不在意财物价值的大小;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注财物价值的大小。
(2)客观表现不同。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以强凌弱,往往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实施,不怕他人知晓或告发;抢劫罪一般选择在隐蔽场所实施,且设法避免被害人辨认或他人告发。
4.区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与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结果不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程度,即尚不够刑事处罚;故意伤害罪对他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比较严重的。
(来源:瑞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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