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主旨
本条是对定金数额限制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虽然我国不少法律和法规都对定金担保方式作过规定,但是绝大多数法律和法规都没有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比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我国目前的法规中只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数额,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定金的数额,条例中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条例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定金数额的确定主要是依当事人的约定。
由于定金的数额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所以,近些年来出现了定金在合同价款总额中比例过大的情况。有的已达到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由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所以,给付定金的一方即要求对方返还双倍的定金,这样给付定金的一方得到了超过合同 价款总额的金额,很不合理。定金应起到担保的作用,不同于预付款,无需太高数额。所以,法律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限制。根据实践经验,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时,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约定,定金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规定定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数额可以起到担保主合同的目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的数额也只有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四十,比较合理。同时,对防止利用高额定金获取不正当利益起到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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