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处罚规定。法律责任包括了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
释义和理解
在这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属;“法规”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规范,如《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重大交通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包括了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按照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其中,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的标准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损失。
这里所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除了依照上述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要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本条第二款专门针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设定的责任,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种法律责任是十分严厉的,意味着当事人终其一生,绝对地丧失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是指造成前款的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而不是泛指一切肇事后逃逸的。这是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而没有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更没有终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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