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旨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释义和理解
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形式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等各种谋取利润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谋取利润的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经商,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以外从事商业活动。办企业,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以外办企业从中牟利的活动。有偿中介,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具体表现在:
1、行政机关公务员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入股、合作、合伙、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经商的亲友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用正品当作副品或次品、以等内品当等外品、以好商品当处理品等非法手段低价批给亲友;或者将亲友经营的滞销、残损商品专卖给国有、集体企业,将国家经营的畅销商品转给亲友经营等非法手段转移利润,转嫁损失,化公为私;或者以单位名义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找门路、拉关系、套购紧俏商品等行为。
3、行政机关用公款、贷款以及以各种名义自筹资金自办企业公司、与群众合办企业(公司)或者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公款,是指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履行自身职务的同时,违反规定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包括名誉职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公司以及其他各种营利性事业单位。
根据本条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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