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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监狱减刑条件

网友安徽-合肥刑事案件 2022-02-25 18:16:07
问题描述:罪犯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已经坐了快6年牢,2020年已经减刑过一次。之前判决书上没有提到违法所得,但是现在监狱方面要求缴纳违法所得之后今年才能享受减刑,而且法院之前说搞不清楚多少违法所得,现在缴纳了一万元之后,说要把之前共犯的违法所得也要算上去,一共十二万多,判决书也写的一塌糊涂,我们也不清楚现在的政策到底怎么样,这个钱当时也不可能那么多,因为是九几年的事情的,但是现在监狱方面要求要把这十二万缴纳完毕才可以享受今年减刑,否则不予享受减刑,请问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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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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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启恒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2-02-25 18:17:47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如果罪犯对呈报减刑条件不服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也可向监狱的上级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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