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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职业高中学生,学校联系实习单位,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追究哪些方面的费用?费用是否有标准

网友玉溪-红塔区医疗纠纷 2024-10-30 14:26:34
问题描述:咨询一个问题: 有一名职业高中学生,学校联系实习单位,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1、该学生因在实习过程中死亡,能算工亡吗? 2、该学生死亡,实习单位和学校有责任吗?如果有责任,可以追究哪些方面的费用?费用是否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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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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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镐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10-30 14:28:14
    由于你咨询的问题,描述过于简略,无法获取更多信息,因此,回复内容无法准确,需要分情况考虑,建议你根据回复整理相关资料和证据,到律所咨询律师或者准备好相关材料拨打12348热线进行咨询,获取更为准确的回复。 1.工伤认定问题: 如果该学生是通过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并且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他可能被视为实习单位的职工,从而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如果该学生仅仅是作为学生的身份参与实习,并不具备劳动关系,那么他可能不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亡需要具体分析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2.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学校或实习单位在提供安全环境、及时医疗救助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学生死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可以主张的项目以及标准 如果最终学校和单位被认定有责任,可以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有需要被扶养的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家属的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其他合理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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