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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前女友未经允许使用本人身份信息贷款她本来答应偿还贷款,我应当是报警立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直接以民事纠纷起诉

网友南京-秦淮区诉讼仲裁 2024-10-08 15:33:13
问题描述:在恋爱期间,前女友说没有安全感,拿走我的一张电话卡和银行卡,她在凌晨未经我允许私自使用我的身份信息贷款,她本来答应偿还贷款,本贷款并未用于我两生活支出,都为对方独自使用,现在她后悔不愿偿还贷款,并要求我走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应当是报警立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直接以民事纠纷起诉,民事案件的话应当以什么案由提起诉讼,是否需要将贷款机构列为第三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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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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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2024-10-08 15:34:53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她人冒名未经过追认,可以起诉主张贷款合同无效,民事案件中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案由,可以起诉贷款机构,并将前女友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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