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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职权转移是否合法请问这种职权下放有没有效力?区级部门能否拒绝接受
网友
东营-广饶县
行政纠纷
2024-09-20 15:09:28
问题描述:市级某部门与区级某部门通过签订《职权交接书》将行政处罚和管理职能下放给区级某一部门,没有其他市、区政府同意下放和同意接受的文件,也没有省一级的批复、备案等文件,请问这种职权下放有没有效力?区级部门能否拒绝接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赵晨祥律师
回复于2024-09-20 15:11:08
您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需要分析您说的移交职权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夏飞研律师
回复于2024-09-20 15:11:34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黄敏律师
回复于2024-09-20 15:12:00
市级某部门与区级某部门通过签订《职权交接书》进行行政部门职权的转移是合法的。首先,政府职能转移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的行政改革活动,旨在通过中央的推动,各地积极开展职能转移活动,以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黄埔楠律师
回复于2024-09-20 15: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省级政府有权决定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但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文件、批复或备案等方式进行确认。市级某部门与区级某部门通过签订《职权交接书》将行政处罚和管理职能下放给区级某一部门,但在缺乏其他市、区政府同意下放和同意接受的文件以及省一级的批复、备案等文件的情况下,该职权下放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区级部门在接收这些职权时应当谨慎考虑,并有权根据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拒绝接受。同时,建议双方部门在协商过程中充分沟通、明确职责和权限范围,并争取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职权下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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