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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镇上有房子,我要孩子抚养权,可以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法院把抚养权判给我的几率大吗

网友海北-门源县婚姻家庭 2024-09-13 11:56:07
问题描述:我是男方,儿子5岁,现在女方起诉离婚了并要抚养权,让我支付抚养费,儿子从小是由女方带着和她父母一起住着,之前是我给生活费,但最近一年我没有给过孩子生活费也没看过孩子了,孩子现在是女方带着在县城上幼儿园了,女方从事电商工作,一个月收入在七千左右,但是没有房子,现在是带着孩子在县城她上班的公司住,我现在在外地开饭店,收入8000左右,我在镇上有房子,我要孩子抚养权,可以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法院把抚养权判给我的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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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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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玉霜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9-13 11:57:47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积极准备相应可以优先考虑的证据,争取主张对孩子的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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