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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已去世,法定继承人只有三个女儿,父亲未留遗嘱,母亲留有自书遗嘱,并有居委会两人签字。通过法律诉讼,是否可以先只办理没有纠纷的那套老三房子的房产证

网友东营-河口区继承 2024-08-07 13:05:03
问题描述:父母双方已去世,法定继承人只有三个女儿,父亲未留遗嘱,母亲留有自书遗嘱,并有居委会两人签字。现在老房子拆迁2套90平的房子,拆迁协议上都是母亲的名字。遗嘱内容:老三一套,老大老二平分那一套,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老大老二同意老三一套,但老二想要另外一套,老大不同意。通过法律诉讼,是否可以先只办理没有纠纷的那套老三房子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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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 方如川律师头像
    方如川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8-07 13:06:43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遗嘱只能给付份额,不能给付具体房产,而且所有房产父亲都有份额的。应该是是一并处理全部房产遗产
  • 申静律师头像
    申静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8-07 13:07:09
    根据所述,你们直接属于遗产纠纷,房屋作为遗产,需要所有的继承人作出声明,明确过户到哪一人名下,只要你姐妹同意并作出有效声明,你就能办理相关房屋的房产证。
  • 上官政明律师头像
    上官政明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8-07 13:07:35
    本案中,无论父母的去世存的先后顺序如何,那么母亲都没有案涉房屋全部的处分权,母亲的自书遗嘱只能对其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处分,否则就侵犯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需要先行确定三个女儿的继承份额,然后再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因此,本案不能先办理没有纠纷的房子的房产证。
  • 杜建轶律师头像
    杜建轶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8-07 13:08:01
    首先,需要明确母亲留有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有居委会两人签字作为见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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