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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追尾其他车辆,我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场无人员受伤,对方车辆受损不算严重。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怎么界定。

网友昆明-五华区交通事故 2024-08-06 12:15:32
问题描述:开车追尾其他车辆,我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场无人员受伤,对方车辆受损不算严重。对方以新车,车辆价格贵为由向我索赔车辆折损费,保险公司不承担此费用,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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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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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2024-08-06 12:17: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所以车辆折损费并不在赔偿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对于新车(一构面一年内,且未发生过事故),发动机或者车架损坏影响安全性能的,实践中某些地区法院可能会支持赔偿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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