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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塔基建设永久占地赔偿问题咨询

网友海口-秀英区征地拆迁 2024-06-02 23:59:22
问题描述:

高压塔基建设永久占地赔偿,应占用的是果树种植区,并且是二十多年果树,而且高压塔附近为危险区果农不能靠近赔偿包括这范围吗?还有海南各地区的对于这种情况赔款法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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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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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桐珊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6-03 00: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部门征收土地会出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补偿费用标准、补偿面积计算标准等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500千伏主网架项目土地及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塔基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方式为电力线路塔基占地面积(含基本农田)按基础外露部分计算占地面积(约10平米),按照“不征不转”征收方式进行补偿。铁塔基础采用永久占地模式;塔基永久占地面积按外露基础往外1米形成的矩形进行计算,除基础外露部分,塔基范围内仍可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塔基永久占地面积。每个地方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一样,以当地为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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