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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 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网友
宜昌-西陵区
损害赔偿
2023-09-14 11:50:58
问题描述:请问律师我母亲55周岁发生交通事故肋骨骨折,我母亲江苏盐城市阜宁县农民,无固定收入。当时肋骨骨折后主要也是在家静养没有住院。请问一下这个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 赔偿标准怎么确定,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邱禹轩律师
回复于2023-09-14 11:52:38
您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上,您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相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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