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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留下的遗产是存款,钱是亲戚托管的,父亲去世前给妹妹和我立了很多遗言。给我的遗嘱是我父亲亲亲笔写的,公证了。我妹妹说她也有书面遗言,日期推迟了,我说被取消了。我问她复印并忽略了。亲戚主张该

网友吉安-永丰县继承 2024-01-03 08:50:56
问题描述:我父亲留下的遗产是存款,钱是亲戚托管的,父亲去世前给妹妹和我立了很多遗言。 给我的遗嘱是我父亲亲亲笔写的,公证了。 我妹妹说她也有书面遗言,日期推迟了,我说被取消了。 我问她复印并忽略了。 亲戚主张该怎么办,你们协商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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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2024-01-03 08:52:36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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