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宣布被告人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宣布对本案采用的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