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困人不超过30分钟的,如果没有人员和财产损失,那么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如果电梯制造单位有法定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电梯困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