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回执单会填写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保险公司名称;报单号及报单生效日;保险期间;交费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其他。
保险回执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为避免因业务员在售前服务中的误导而给客户带来损失,保险公司采用签收回执的方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基本信息(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其他);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