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为在具体侵害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数额不足的情形下,由安全义务保障人承担补足差额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地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