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超过了定额,可以向原核定税务机关申请适当调整纳税定额。
根据法律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但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