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1、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4、事实发生在1942年2月1日以前。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