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配备公务标准:
一、执法执勤用车
(一)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一)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机要通信用车
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