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根据此规定,对当事人可以当场予以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是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当场收缴。
(2)当事人无异议。这是指当事人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因此这里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额也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虽然与行政处罚法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二十元以下不一致,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该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