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过程中,没有随身携带驾照,对于这种忘记带驾驶证的情况,交警会按照“没带证”处理,不会判定为“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如果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当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才会被视为无证驾驶。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