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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同事,在一起时间长了有了感情,在工作之余没人的时候我亲了她并且用手摸了她的下体我这样是不是触犯了刑侓手摸了她的下体请问我这样是不是触犯了刑侓
网友
赤峰-红山区
刑事案件
2023-07-21 11:13:38
问题描述:我们是同事,在一起时间长了有了感情,在工作之余没人的时候我亲了她并且用手摸了她的下体我这样是不是触犯了刑侓手摸了她的下体请问我这样是不是触犯了刑侓?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杨智律师
回复于2023-07-21 11:15:18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主体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根据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颁布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女,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仅仅只是妇女,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应年满14周岁,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本罪来说,行为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以对本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强制猥亵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仍然为之。我认为,本罪的强制猥亵不应要求以满足性欲、性刺激等为目的,行为人出于工作、感情等原因而以携怨报复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的,也可构成本罪。
三、侵犯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对公民人身、隐私权利的侵犯。
四、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非性交行为,如为性交,则构成强奸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认定:
(1)暴力手段的认定
本罪中的暴力手段不同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本罪中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人身强制手段,如:使用殴打、捆绑、伤害、掐脖子、堵嘴、按倒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有形手段。
(2)胁迫手段的认定
本罪中的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猥亵的手段。胁迫的核心就是以现在或者将来对被害人造成某种不利或者加害,以引起被害人心理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施猥亵。实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对被害人加害威胁恐吓,例如: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损害名誉相要挟以及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以及利用迷信进行恫吓、欺骗等,以这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胁迫从而令被害人忍辱屈从而实施猥亵的,构成本罪。对于胁迫的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是一个标准全国或者说所有的案件一律适用。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制造并且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之境,乘人之危而实施猥亵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
(3)其他手段的认定
本罪中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冒充丈夫或者情夫实施猥亵;假冒治病而实施猥亵;利用迷信猥亵亦或是利用被害人患病、熟睡或者醉酒、昏迷等实施猥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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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最新版全文
实施日期:1997-03-25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新版全文
实施日期:2002-03-26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新版全文
实施日期:200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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