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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离婚的时候已经怀孕了,孩子在家里生的,孩子现在由姐姐扶养,现在自己想提户和孩子落户问题

网友临汾-永和县婚姻家庭 2023-07-19 14:56:34
问题描述:我姐姐离婚的时候已经怀孕了,孩子在家里生的,没有出生证明,孩子现在由姐姐扶养,三岁多了,我姐今年24,现在自己想提户和孩子落户问题,希望老师能解答。我姐姐离婚的时候已经怀孕了,孩子在家里生的,孩子现在由姐姐扶养,现在自己想提户和孩子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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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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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鹏为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07-19 14:58:14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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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埔楠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07-19 14:58:40
    |户口表明与户主的关系,公民的住址,公民的年龄。已经有户口的,不再需要出生证明。根据民通意见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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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思迪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07-19 14:59:06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可以办理出生登记。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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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晨祥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07-19 14:59:32
    |1、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申报户口的,而户口本上的记载,是有法律效力的;  2、在当事人不能交验《出生医学证明》佐证户口本的”出生年月“申报有误的前提下,是不能更改的;  3、建议当事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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